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张龙龙伪造虚假印章被假合同、假协议、高利息提供担保,受到连带责任被冻结划款630多万元。造成这一恶果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该案的经过流程和结局令人深思。 伪造印章案东窗事发 据安顺西秀区法院(2023)黔0402刑初...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张龙龙伪造虚假印章被假合同、假协议、高利息提供担保,受到连带责任被冻结划款630多万元。造成这一恶果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该案的经过流程和结局令人深思。
据安顺西秀区法院(2023)黔0402刑初115号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张龙龙的堂兄张振刚通过挂靠贵州众黔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黔城公司)从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取得西秀区旧州镇龙潭屯堡古寨安置点三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旧州龙潭项目),张龙龙协助张振刚项目建设,主要负责协调购买钢材等建筑材料。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张龙龙代表众黔城公司与安顺市鑫智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智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2019年4月19日张龙龙伪造印章与鑫智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经鉴定,《还款协议》上众黔城公司的印章系伪造。
2018年10月9日,贵州合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安顺市凤仪小学改扩建项目,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龙龙的朋友李翾与合顺源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合同,李翾被合顺源公司授权为安顺市凤仪小学改扩建项目负责人,后被告人张龙龙协助李翾从事该项目建设,主要负责协调购买钢材等建筑材料。为顺利购买到该项目所需的混凝土和钢材,被告人张龙龙在合顺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合顺源公司的公章,并持该枚伪造的公章与安顺睿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睿翼公司)、廖金星分别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和《钢材购销合同》,后睿翼公司与廖金星按照合同约定向该项目提供了混凝土和钢材。经鉴定,《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和《钢材购销合同》上的合顺源公司的印章与合顺源公司提供的印章不是同一印章。
西秀区城投公司认为:张龙龙伪造印章于2017年4月20日与安顺市鑫智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的三方协议,其合同是假的,其年利息竟然高达36%。其《钢材购销合同》居然莫名其妙的将西秀城投作为担保方即丙方。
2019年4月19日,张龙龙同样用伪造印章方式,签定货款转借款的《还款协议》,签字人也是张龙龙、张振刚。西秀区城投公司所谓的担保是张龙龙、张振刚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张龙龙、张振刚不是西秀区城投公司的职工,也从未经西秀城投公司授权同意。该协议表明:货款转为借款,其中本金4451241元,拖欠货款期间资金占用费585151元。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息36%计息。
同样是2019年4月19日,一份由安顺市鑫智成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景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该协议除了乙方名称和数据不同之外),其合同格式、内容完全一样。其担保方一样是西秀城投,担保方确认签字还是张振刚和张龙龙。张龙龙同时还代表云南景升公司签字。
2021年7月13日,被告人张龙龙因伪造公司印章被拘留,在被羁押一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2023年,相关部门以指控被告人张龙龙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龙龙私自伪造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合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持伪造的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龙龙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龙龙经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并取得鑫智成公司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2023年3月31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龙龙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3月17日,安顺市鑫智成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害人的名义为张龙龙出具了一份令人深感蹊跷和莫名其妙的书面《谅解书》。
据该《谅解书》内容显示为:2017年4月18日,张龙龙的堂兄张振刚挂靠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龙潭屯堡古寨安置点三期建设项目。张龙龙协助张振刚从事该项目建设,负责协调供应商供应建筑材料。2017年4月27日,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安顺市鑫智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钢材款。2019年,张龙龙私刻了一枚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与被害人安顺市鑫智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现针对该钢材款支付已达成和解协议,故被害人安顺市鑫智成实业有限公司对张龙龙私刻公司公章的行为已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张龙龙的责任。
伪造印章引发“连环诉讼案”
张龙龙伪造印章案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纠纷,官司一直打到2024年。
2019年11月6日,安顺市鑫智成公司作为原告以张龙龙伪造印章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和《还款协议》为依据,以买卖合同纠纷案将众黔城公司、西秀城投公司、中昊公司、张振刚、张龙龙作为被告诉讼至西秀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众黔城公司支付拖欠钢材款本金4451241元及资金占用费585151元。
众黔成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我方没有与原告鑫智成公司签订过任何购销合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印章是伪造我公司的印章,所以我方申请印章鉴定。合同上签字的张龙龙与我方没有关系,不是我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受我公司的委托。而西秀城投公司同样也在庭审中答辩称:伪造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其还款协议没有原件。张龙龙不是我公司职工也没有受公司委托,其在合同和还款协议签字无效。
庭审后,被告众黔城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供的《钢材购销合同》、《对账单》、《还款协议》上“夏体学”的印鉴章及“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遂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8月18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文件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钢材购销合同》上“夏体学”的印鉴与比对样本的“夏体学”的印鉴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除《还款协议》上的“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与比对样本落款日期标示为2019年10月10日的《授权委托书》为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外;其余《钢材购销合同》、《对账单》、《还款协议》上“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与比对样本的上的印章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20年9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由贵州众黔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顺鑫智成公司货款4451241元及资金占用费585151元。二、由被告西秀城投公司、中昊公司、张振刚、张龙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判决宣判后,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而向安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鑫智成公司对众黔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29日,安顺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之后,西秀城投公司和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2年4月28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以申请人西秀城投公司一审判决后没有依法提起上诉,驳回再审申请。
西秀城投因连带责任被冻结划走630余万
2021年11月16日,西秀城投公司因一二审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而被相关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划走6317631.68元,从而给西秀城投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项目建设款如期拨付,参见单位涉及工程款也委托支付到账,而假合同、假协议、高利息滋生各种费用近1000万元,到底该由谁来负责?西秀区城投公司的630多万元担保费会“打水漂”了吗?(文图:覃天)